【发布单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2-07-27
  【生效日期】2022-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2022年3月3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法律资讯 m.dyzx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