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退费指南
作者:杨文涛  发布时间:2024-08-30 15:35:15

  在法院工作的已将近五年,主要负责财务相关工作,其中包括诉讼费退费。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当事人询问诉讼费退费材料及流程,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一份诉讼费退费指南。

  哪些情况可以退费?

  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胜诉方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已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或者要求在强制执行案件中一并强制执行的除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胜诉退费”,下列几种情形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退还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诉讼费用。

  1.按全额收取诉讼费的案件以调解方式或撤诉结案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诉讼费的不予退还)。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错误预交或多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还。

  6.其他依法应当退还的情形。

  一般而言,诉讼费退费所指的费用主要是指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向法院预先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而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评估等产生的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应由相应主体按诉讼责任负担原则承担,并不属于诉讼费范围。

  如何办理退费及退费流程?

  1、为了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在立案阶段提交诉讼费退费账户确认书即可,诉讼费退费账户确认书随同其他材料一并移交承办法官。如果立案阶段未提交诉讼费退费账户确认书,也可后期联系承办法官提交或登录河南省诉讼服务网(http://ssfw.hncourt.gov.cn/)进行线上提交。

  2、承办法官会在案件生效后根据诉讼费承担情况主动发起退费,提交给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院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线上推送至财务部门复核。

  3、财务部门复核结束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支付业务,直接退至当事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大家在填写诉讼费退费账户确认书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是指法院裁判文书上载明的予以退费的当事人:收款人是指收取退费的自然人或单位,当事人与收款人原则上应一致,不得退回当事人以外的账户。

  2、开户行名称应详细到省市某某支行,如:XX省(XX自治区) XX银行XX市XX支行。若无法提供详尽银行信息,请拨打收款银行客服电话查询。收款人应填写全称,与收款账号相对应,同时,应仔细核对收款人和银行账户,确保无误。

  3、预交人有两个以上的需另行提交指定收款人的授权书。

  4、本确认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

  5、联系电话请留手机号,并保持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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